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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華觀點‖化學發明之公開充分
發布時間:2020-02-12           瀏覽量: 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由于領域特殊性,在審查中存在會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如何確定化學發明能否實施往往難以預測?對于結構不清楚的化學產品,如何請求專利權保護?面對這些無法按照一般審查程序進行的特殊問題,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如何保證公開公分?
下面,針對化學領域的幾種具體發明專利類型,進行介紹。
一、化學產品發明的充分公開
化學產品包括化合物、組合物以及用結構和/或組成不能夠清楚描述的化學產品。
要求保護的發明為化學產品本身的,說明書中應當記載化學產品的確認、化學產品的制備以及化學產品的用途
1、化學產品的確認
(1)化合物發明
說明書中應當說明該化合物的化學名稱及結構式(包括各種官能基團、分子立體構型等)或者分子式,對化學結構的說明應當明確到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確認該化合物的程度;并應當記載與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的化學、物理性能參數(例如各種定性或者定量數據和譜圖等),使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確認。
此外,對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應當對其重復單元的名稱、結構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對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進行記載之外,還應當對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復單元排列狀態(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適當的說明;如果這些結構要素未能完全確認該高分子化合物,則還應當記載其結晶度、密度、二次轉變點等性能參數
高分子聚合物具有分子鏈大、分子量分布存在多分散性、分子內可能的結構變化形式多、分子與分子之間作用力形式多且作用力大、存在近程結構和遠程結構等顯著特征。對于此類產品權利要求,通常應當用其結構和/或組成特征表征。能夠表征此類高分子聚合物的基本結構和或組成特征為:重復單元的名稱或者結構式;重復單元的排列形式,如無規共聚、嵌段共聚、交替共聚等;共聚時不同結構單元的比例關系:分子量以及與其有對應關系的聚合度、特性粘數、羥值、酸值等。
根據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不同,高分子聚合物的分子量分布、重復單元的旋光異構構型或幾何異構構型、結構單元的頭尾連接方式、無規共聚中的序列分布以及高分子鏈的局部結構特征如取代基和端基等也能夠反應其結構和/或組成特征,有時,高分子聚合物的主題名稱也能夠反應其重復單元的排列形式,如自縮聚物等。
當高分子聚合物為明顯支化結構或交聯結構時,除了上述表征之外,還應當進一步采用接枝率、支化度、接枝鏈長度和結構等來表征,如果聚合物是星型共聚物,通常還應當進一步采用交聯密度、交聯點間距離或該高分子聚合物的凝膠率等來進一步表征。
(2)組合物發明
說明書中除了應當記載組合物的組分外,還應當記載各組分的化學和/或物理狀態、各組分可選擇的范圍、各組分的含量范圍及其對組合物性能的影響等。
(3)僅用結構和/或組成不能夠清楚描述的化學產品
說明書中應當進一步使用適當的化學、物理參數和/或制備方法對其進行說明,使要求保護的化學產品能被清楚地確認。
2、化學產品的制備
化學產品發明,說明書中應當記載至少一種制備方法,說明實施所述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質工藝步驟和條件、專用設備等,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對于化合物發明,通常需要有制備實施例
3、化學產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對于化學產品發明,應當完整地公開該產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結構首創的化合物,也應當至少記載一種用途。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根據現有技術預測發明能夠實現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則說明書中還應當記載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足以證明發明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所述用途和/或達到預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實驗數據
對于新的藥物化合物或者藥物組合物,應當記載其具體醫藥用途或者藥理作用,同時還應當記載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根據現有技術預測發明能夠實現所述醫藥用途、藥理作用,則應當記載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足以證明發明的技術方案可以解決預期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者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的實驗室試驗(包括動物試驗)或者臨床試驗的定性或者定量數據。說明書對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者制劑方法等應當記載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程度。
對于表示發明效果的性能數據,如果現有技術中存在導致不同結果的多種測定方法,則應當說明測定它的方法,若為特殊方法,應當詳細加以說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實施該方法。
二、化學方法發明的充分公開
對于化學方法發明,無論是物質的制備方法還是其他方法,均應當記載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質、工藝步驟和工藝條件,必要時還應當記載方法對目的物質性能的影響,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中記載的方法去實施時能夠解決該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對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質,應當說明其成分、性能、制備方法或者來源,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得到。
三、化學產品用途發明的充分公開
對于化學產品用途發明,在說明書中應當記載所使用的化學產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用途發明。
如果所使用的產品是新的化學產品,則說明書對于該產品的記載應當滿足上述關于化學產品發明的相關要求。
如果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根據現有技術預測該用途,則應當記載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足以證明該物質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決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者達到所述效果的實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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