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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近似的質疑
發布時間:2018-03-29           瀏覽量:   2014年03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陳金星河與戴比爾斯關于“永恒印記”商標歸屬權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在判斷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不應以唯一對應性作為標準,只要含義互相呼應,就有可能構成近似”。最終維持一審原判,即將撤銷商標局對陳金星河“永恒印記”商標的裁定。
  據悉,2005年6月22日陳金星河開始使用“永恒印記”商號,并于2008年4月14日 獲準使用“永恒印記”商標。陳金星河方面表示,從2005年至今,他們先后邀請胡軍、柳云龍、孫紅雷、張倬聞、李木子等名人代言,經過多年努力在中國市場上已經享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因此,法院最終的裁決讓包括陳金星河在內的業界人士無不扼腕嘆息。
 
  那么戴比爾斯方面為何如此垂涎陳金星河的“永恒印記”商標呢?
 
  一,可以堂而皇之占有陳金星河培肓了九年之久的“永恒印記”商標高額無形資產。
 
  二,2010年1月21日,戴比爾斯方面委托代理律師商洽收購陳金星河“永恒印記”商標的時候,陳金星河方面曾就戴比爾斯未經受權惡意使用“永桓印記”進行商業活動提出交涉,因其懼怕由此將引起法律糾紛和賠償。
 
  三,在戴比爾斯方面商洽收購“永恒印記”的時候,據珠寶業內游走于兩方傳遞信息的人士透露,由于“永桓印記”已是陳金星河的注冊商標,戴比爾斯方面一直在為“forevermark”尋求另外的中文譯名商標,由于“永恒印記”對珠寶具有完美的描述性,最后還是認為“永恒印記”最為合適。
 
  四,戴比爾斯當時商洽收購陳金星河“永恒印記”商標的消息在珠寶業不脛而走而成為熱門話題,珠寶業內人盡皆知“永恒印記”商標權利持有人是陳金星河董事長高文新(高風),戴比爾斯未經受權惡意使用“永恒印記”進行珠寶商業活動時,備受同業的質疑,導致其市場開發進度緩慢。
 
  五,習慣于壟斷,諳通國內社會生態,看準陳金星河的“永恒印記”商標價值大,掠取代價極低。
 
  總之,戴比爾斯垂涎陳金星河“永恒印記”商標的背后,是不道德的巨大商業利益的驅駛。
  那么什么是“商標近似”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商標近似指的是商標文字的字形和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和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與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對于“商標近似”的案件在我國有著先例。陜西博森生物制藥股份集團有限公司是第1958159號“賽百味”商標的持有人。2004年,博士聯合有限公司以該商標在其類似商品上先申請的第727780號、727781號“SUBWAY”商標構成近似為理由于對“賽百味”商標提出爭議。商評委對上述案件評審后裁定爭議理由不成立,對“賽百味”商標予以注冊支持。但博士聯合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北京一中院審理后對1958159號商標“賽百味”予以維持,同時在判決書中亦強調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賽百味’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原告的使用行文已經使‘賽百味’和‘SUBWAY’形成唯一對應關系”。
 
  這起案例也從正面說明中英文商標要形成唯一對應關系才能構成近似。
 
  而同樣的爭議也體現在作為“翻譯商標”的“永恒印記”和“FOREVERMARK”商標之爭中,這可謂是商業界涉及商標之爭的又一翻版。
 
在這起案例中,首先,“FOREVERMARK”在翻譯工具中并不存在,不能直譯成中文。而“永恒印記”在翻譯工具中也無法譯成“FOREVERMARK”,這說明“永恒印記”和“FOREVERMARK”并無譯文的含義響應。其次,“FOREVERMARK”可以翻譯成“永久標志”、“固定分數”、“不滅記號”等等,不是能直接翻譯成“永恒印記”;最后,“FOREVERMARK”也可以拆分成“FOR”、“EVER”和“MARK”,譯為“為了曾經的痕跡”,還能拆分成“FOR”、“EVER”、“MAR”和“K”,更可拆分為“FORE”、“VER”、“MARK”,“FOR”、“EVER”、“M”、“ARK”和“FORE”、“VER”、“M”、“ARK”等均有對應的中文翻譯,甚至有十一個字母都可以獨自分離開來的拼讀方式。非是與中文“永恒印記”成近似關系。
 
  因此, “永恒印記”商標之爭中認定“FOREVERMARK”同“永恒印記”商標構成近似是牽強附會的,把握近似關系的尺度過于寬松,會導致法律認定模糊不清,容易使眾多在冊商標權利動蕩不安,不利于維護國家行政部門實行商標注冊管理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