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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華觀點‖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保護
發布時間:2020-02-25           瀏覽量:
摘要:
計算機軟件最為重要的在于程序,其核心在于程序的“設計方案”,而這種對“設計方案”的保護通過專利是最合適的一種選擇,但技術人員和法務人員卻存在一種誤區,認為軟件不能通過專利進行保護,本文將從發明專利的角度談談如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
一、計算機程序發明的核心
計算機程序發明不同于計算機程序,計算機程序本身是指為了能夠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計算機程序通常采用計算機語言編寫,如java,C++,Python等。目前對于計算機程序本身的保護通常以軟件著作權的方式進行保護,這種保護方式缺點在于,一套軟件如果采用Java的語言進行的編寫,而侵權方根據該軟件的代碼換用C++的語言進行編譯,因為著作權僅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在此種情況下侵權軟件的表達方式已經完全不同于原軟件,在主張著作權侵權時則存在極大的風險。
而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指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對外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某種外部運行過程或外部運行裝置進行控制,對外部數據進行處理或者交換等;對內部對象的控制或處理包括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源的管理,對數據傳輸的改進等。
由此可以看出,計算機程序的發明保護的是流程,不受程序編寫語言的限制。同時審查指南還特意強調,涉及計算機程序的解決方案并不必須包含對計算機硬件的改變,這進一步明確了計算機程序設計方案這種無形化技術的保護。
二、不被專利保護的計算機軟件客體
我國《專利法》中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里的技術方案是指要解決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結合。
我國《專利法第》25條特別列舉了六種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對象,智力活動規則和方法就是其中的一類。但由于計算機程序的設計往往是依據某種特定的算法,商業規則,或者游戲規則等智力規則,這就導致計算機程序的內容很可能不被專利保護的軟件的客體。我國《專利審查指南》也明確強調“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僅僅記錄在載體上的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則和商業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而這里最核心的焦點是如何判斷一個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技術方案”還是“抽象思想(人類智力獲得的規則和方法)”?
根據專利對技術方案的本質要求,即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達到技術效果。具體到計算機程序的設計方案,首先判斷從計算機控制和處理的數據所實現的目的屬于對內部對象還是屬于對外部對象。
對于于內部對象處理和控制的發明,判斷重點在于,計算機在程序指令下是否進行了一系列符合自然規律的設置和調整,并且是否帶來計算機內部系統性能的改進,或者是不是為一般通用的計算機增添了新的內部性能。如果此種設置和改進僅僅利用人類主觀智力活動力量,那么它將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對計算機外部對象處理或控制的發明,判斷步驟相對復雜一些,其要點是對外部處理或控制對象的性質的判斷。第一步,確定外部數據是否具有客觀性,即該數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此外,外部數據具有一定功能性,可以被計算機程序處理;第二步,確定實現對外部數據的處理或設備的控制是否利用了客觀的自然規律,即該過程不需要人類主觀意識活動的參與,不受人為力量的干預;第三步,該發明要解決的是一種客觀的技術領域內的問題,若解決的不屬于技術領域內的實際問題,那么它仍然不能屬于專利客體。
三、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的撰寫形式
17年修改后的《指南》明確“計算機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被允許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例如實現該方法的裝置。由此具體在實務中,代理人可以選擇以下撰寫形式中的至少一種:
(一)方法權利要求(方法),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
(二)包括程序組成的裝置的權利要求(產品),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
(三)程序模塊架構的權利要求(產品),模塊權利要求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程序模塊,這種模塊權利要求思維與裝置權利要求類似,不同的是由這樣一組程序模塊限定的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程序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四)介質+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權利要求(產品),例如:一種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上存儲有計算機程序,其特征在于,該程序被處理器執行時實現以下步驟……。
實踐中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無論是寫成方法還是寫成產品,很容易寫成功能性限定特征,即不采用結構特征或方法步驟特征來限定發明,而是采用裝置或者步驟在發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生的效果來定義發明。在撰寫這種功能限定的權利要求時,特別要注意,這種限定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并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否則將不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而不予授權。










轉載:IPRdaily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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