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有效促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全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
(一)財政部門。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制定相關預算支出標準,會同省知識產權中心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重點使用范圍及分配方式;按規定程序下達預算并撥付資金;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建立專項資金定期評估、調整、退出機制及資金使用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二)主管部門。省知識產權中心負責編制年度重點支持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審查、評審;商財政廳擬定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建立專項資金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建立項目儲備庫、評審專家庫,對專家、中介機構和項目單位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提出專項資金項目年度績效目標報財政廳審核;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按規定報告資金分配和使用績效。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對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監控并開展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自評。
(三)項目單位。對資金使用合規性和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和項目績效自評。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支持知識產權創新主體發展。主要包括高價值專利育成中心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高價值專利產業化運用及激勵、知識產權強企培育、商標地理標志品牌培育、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新型研發機構及高能級創新平臺知識產權能力提升等。
(二)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發展。主要包括構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絡、知識產權導航、知識產權評議、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發展、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及信息開發利用等。
(三)支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建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建設及技術支撐、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
(四)支持知識產權運用促進。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知識產權海外布局、知識產權貫標、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及地理標志運用等。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知識產權事項。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不得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專項補助、以獎代補、特定補助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應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集中財力辦大事”的要求,充分體現“規劃引領、突出重點、激勵創新、強化績效”的原則。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分配:
(一)因素法。適用于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內容的資金分配,具體因素及權重為:新增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數量(權重10%)、海外知識產權布局數量(權重10%)、知識產權金融補助(權重10%)、知識產權貫標數量(權重10%)、地理標志數量(權重30%)、地方財力系數(權重30%)。地方財力系數由財政廳提供,其余由省知識產權中心提供。因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因素選取和權重設置的,可適度作出調整。
(二)項目法。適用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三)項內容的資金分配,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具體支持項目。
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知識產權事項,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按規定程序報審后執行。
第九條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知識產權中心商財政廳根據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計算,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知識產權中心按照商定的年度專項資金重點使用方向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范圍、條件及程序。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方案和績效目標,報送省知識產權中心。省知識產權中心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中心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商財政廳同意后,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將擬納入支持范圍的項目向社會公示(涉密項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知識產權中心會同財政廳按程序報審,并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后,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及績效目標,省知識產權中心下達支持項目。
第十二條 財政廳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省級預算后60日內下達地方轉移支付部分預算及績效目標,用于特定事項分配的資金除外。地方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轉移支付后,應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的,屬于項目法分配的按程序報省知識產權中心、財政廳批準后執行。屬于因素法分配資金的由各地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調整審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清理盤活結轉結余資金。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由財政廳在預算文件下達2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省知識產權中心是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是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單位是項目績效實施和自評的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 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績效管理規定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九條 省知識產權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財政廳。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上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財政廳對省知識產權中心績效評價情況適時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按規定報同級人大,并向社會公開。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調整下年度預算規模,省知識產權中心將績效評價結果與下年度資金分配掛鉤。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監管機制,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省知識產權中心、財政廳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審計、監察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分配、撥付、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需收回專項資金的,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及時上繳省級財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省知識產權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2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