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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4-12        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的建設,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和《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川經信服務〔2017〕4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對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發展水平居全市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的認定。

第四條  市經信委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我市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培育、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市經信委通過政策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工業設計投入,促進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申報、公平、公正、公開、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七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在企業提出申請的基礎上,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經相關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按照程序和標準進行評審。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以工業產品設計或設計生產為主要業務,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已建立工業設計機構并且運行兩年以上。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和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能力。
(四)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內部機制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高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且成效顯著,理念先進,管理科學、運行良好。
(五)從事工業設計即研發人員的工作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15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七)近兩年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
(八)企業2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九條  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成立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具有完善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四)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五)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近兩年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15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七)企業2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向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附件1、附件2),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近兩年來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它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信委。

第十二條  市經信委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專家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擇優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

 第十三條  市經信委對擬定名單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后,對公示無異議的,正式行文向社會公布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建立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運營分析報告制度,于每年7月10日及12月底前上報半年及年度運營報告給當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見附件3、附件4),經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信委組織復核并公布結果。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復審不合格或未按規定參加復審;
(二)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因第十六條第(一)、(二)、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中心認定。

第十八條  因第十六條第(四)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中心認定。

第十九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經信委。

第二十條  市經信委對調整和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通過市級以上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獲得相關市級財政資金扶持,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區(市)縣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有管理辦法《成都市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成經信發〔201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