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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如何審查商標?
發布時間:2018-03-30        瀏覽量: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商標審查標準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國的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
 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五)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
(七)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八)容易誤導公眾的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2.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
 3.公眾熟知的游戲名稱,指定使用在游戲機或者電子游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4.公眾熟知的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影視、音像載體的電影片、電視片、唱片、光盤(音像)、磁帶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九)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九、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三)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四)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五)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一)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
(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
(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
 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
 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
 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
 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
 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
 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
 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
 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
(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六)單一顏色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四、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
(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的,即使申請人聲明放棄專用權的,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1.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種類發生誤認的。
 2.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商品型號誤認的。
 3.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發生誤認的。
 4.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發生誤認的。
 5.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用途發生誤認的。
 6.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發生誤認的。
 7.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風味發生誤認的。
 8.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價格發生誤認的。
 9.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
 10.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技術特點發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難以通過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識別商品來源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五、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
第三部分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一、商標近似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3.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第四部分 立體商標的審查
一、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一)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
(二)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
(三)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
 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狀的。
 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裝物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五)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2.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第五部分 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
一、顏色組合商標的實質審查
(一)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顏色
 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服務場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顏色
(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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