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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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建立和規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并參照《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四川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職能:
1、開展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戰略技術、產業發展前沿技術的研究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與在本企業的推廣應用工作;
3、行業相關技術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工作,本企業技術改造、科研與關鍵生產設備購置、重大產品構思等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術咨詢、分析工作;
4、負責與國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技術合作,負責骨干科技人才的引進、使用、工作支持與培訓等;
5、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管理、專利申報、維護等工作;
6、企業科技活動管理與科技資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條 為確立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企業
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我市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經濟實力較強、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四條 成都市經委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以及國家級、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30日。
第六條 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年銷售額在8000萬元以上。
2、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市內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
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5、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
隊伍結構合理,在市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6、技術中心組織體系比較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7、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8、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于最低標準(最低標準由市經委根據技術中心建設發展情況予以確定并公布)(見附件3)。
9、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第七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企業向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見附件1)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件2)。
2、各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市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2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經委。
3、市經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件2)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4、依據初評結果,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初步名單。
5、市經委組織專家進行綜合答辯評審。
6、市經委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現場核實情況及專家綜合答辯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八條 市經委對認定結果發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評價
第九條 依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條 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于當年4月30日前將評
價材料報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4)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件2)。
2、數據初審。各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15日前報市經委(一式2份)。
3、數據核查。市經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4、數據計算與分析。市經委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5、市經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3)。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二條:已認定的市級技術中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調整,暫停使用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稱號。
1、連續三年銷售收入未達到8000萬元最低認定規模的。
2、連續三年新產品產值率低于10%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當年評價不合格;
2、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3、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4、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6、因第十二條原因調整兩年后,企業仍未達到標準的。
第十四條 市經委對調整與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市認定;已是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市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三條原因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各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各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經委。
第十九條 市經委每年發文公布一次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二十條 對市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申報的項目,將被優先列入市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并在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第二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級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并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技術中心、四川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沒有被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原則上不予推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區(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獎勵政策,支持企業開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并對獲得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附件1: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概況
1、企業名稱,企業代碼,所有制性質,法人代表,詳細通訊地址,中心主任及電話,聯系人姓名及電話;
2、職工總數,所屬企業情況(按資產關系),技術開發機構(或技術中心)建立時間,機構設置情況,專職從事技術開發的技術人員數;
3、企業主要產品及技術水平; 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當年預計)主要經濟指標(企業銷售收入、利潤、稅收總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技術開發費扣除及加計扣除數、新產品開發經費支出、新產品產值率)
二、現有技術開發機構(或技術中心)狀況
1、技術開發機構活動的主要領域及優勢,近三年來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力。
2、組織機構及職責;
3、人員編制數、技術素質狀況、主要技術帶頭人概況、對科技人員主要的激勵措施;
4、技術開發經費來源渠道及近兩年支出構成情況;
5、主要技術開發手段、科研儀器設備原值及凈值(萬元);
6、近三年技術開發項目的主要來源、項目決策的程序或流
程、項目開發或管理方式;
7、技術開發機構內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辦法(僅提供制度或辦法的名稱)。
三、申請技術中心認定的理由
1、技術中心定位、作用與認識;
2、現有技術開發機構存在的問題;
3、行業技術發展或市場競爭對技術中心建設的影響評估;
4、其他
四、技術中心組建與運行方案
1、技術中心領導體制、組織機構與職責、人才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等方案;
2、擬采取的激勵機制或措施等;
3、技術中心主要的研究與開發方向、規劃與近中期(3—5年)目標等;
4、主要研究與開發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
5、技術中心研發經費來源與保障措施;
6、其他
五、技術中心建設經費籌措與投資概算
1、技術中心主要建設內容與周期(含科研儀器設備投入、科研基建設施投入、人才隊伍培訓與軟件引進,以及中心開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實施方案
3、資金籌措方案
六、其他需說明和補充的附件
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L107-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項目一覽表(L107-2)。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表的格式填報后提交。
2、申報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3、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名錄(姓名、職稱、所學專業、現從事專業、專家級別(享受國務院津貼、有突出貢獻或省級技術帶頭人等));
4、專利證書,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認定實驗室、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重要技術成果或獲獎情況。
5、對外合作項目、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
6、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并填報。
7、企業成立技術中心的文件(原件)。
8、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解繳情況證明(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數據)。
七、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意見
附件2: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一)市認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技術創新情況快報表
企業名稱 |
|
郵政編碼 |
|
企業地址 |
|
聯系人 |
|
企業網址 |
|
聯系人
職務 |
|
通信地址 |
|
聯系電話 |
|
指標序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L107
表代碼 |
指標
數值 |
1 |
從業人員人數 |
人 |
L107-1-1 |
|
2 |
產品銷售收入 |
千元 |
L107-1-6 |
|
3 |
產品銷售利潤 |
千元 |
L107-1-8 |
|
4 |
科技活動人員合計 |
人 |
L107-1-14 |
|
5 |
其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 |
人 |
L107-1-19 |
|
6 |
科技活動經費籌集額 |
千元 |
L107-1-20 |
|
7 |
其中來自政府部門資金 |
千元 |
L107-1-23 |
|
8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
千元 |
L107-1-27 |
|
9 |
其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千元 |
L107-1-33 |
|
10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千元 |
L107-1-49 |
|
11 |
新產品銷售利潤 |
千元 |
L107-1-51 |
|
12 |
全部科技項目數 |
項 |
L107-1-52 |
|
13 |
其中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數 |
項 |
L107-1-54 |
|
14 |
專利申請數 |
件 |
L107-1-60 |
|
15 |
其中發明專利申請數 |
件 |
L107-1-61 |
|
16 |
發明專利授權數 |
件 |
|
|
17 |
技術中心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
|
18 |
其中具有博士學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數 |
人 |
|
|
19 |
與大學研究所合辦開發機構數 |
家 |
|
|
20 |
設在海外的開發機構數 |
家 |
|
|
|
|
|
|
|
|
(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補充數據表
企業
名稱 |
|
指標
序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指標數值 |
1 |
研究與試驗發展設備原值 |
萬元 |
|
2 |
產學研合作的研發項目數 |
個 |
|
3 |
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研發項目數 |
個 |
|
4 |
聘請國外技術專家一個月以上的數量 |
人 |
|
5 |
技術中心人員國內外培訓費 |
萬元 |
|
6 |
技術中心人員參加一個月以上培訓的人數 |
人 |
|
7 |
技術中心人員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數 |
人 |
|
8 |
技術中心人員年齡在40歲及以下的人數 |
人 |
|
9 |
技術中心高中級技術職稱人數 |
人 |
|
10 |
技術中心年人均收入為企業年人均收入的倍數 |
倍 |
|
11 |
技術中心年最高收入為技術中心人均收入的倍數 |
倍 |
|
二、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一)企業技術創新情況快報表指標解釋
1、企業名稱:按經有關部門批準正式使用的單位名稱填寫。
2、從業人員人數:從業人員是指在工業企業從事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全部勞動力。從業人員年平均人數是指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平均每天擁有的從業人員數。計算公式為:年平均人數=全年各月平均人數之和÷12,其中月平均人數=報告月內每天實有人數之和÷報告月的日歷日數。
本指標的數據可從同年《勞動統計年報》中所對應的指標直接抄取。
年初快報采用年平均人數,半年快報采用上半年各月平均人數之和÷6
3、產品銷售收入:指工業企業銷售產成品、自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總額。
4、利潤總額: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額。
5、產品銷售利潤:指企業銷售收入扣除其成本、費用、稅金后的余額。
6、科技活動人員:指工業企業在報告年度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所屬的技術開發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工業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7、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8、科技活動經費籌集額: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從各種渠道籌集到的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包括政府資金、企業資金、事業單位資金、金融機構貸款、國外資金和其他資金等。
9、來自政府部門資金:指企業從各級政府部門獲得的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包括科技專利費、科研基建費和貸款等。
10、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資金實際用于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購買自制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
費。
11、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不論何種經費來源,只要實際用于上述三類項目的經費支出都應計算在內。具體計算辦法:可將企業全部科技項目中確定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的經費支出加總,再加上按上述三類項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項目經費支出比重計算分攤的科技管理和服務費用取得。上述三類項目經費支出包括的內容與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組所列的支出項一致。
12、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能作為新產品統計。本報表中的新產品產值、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利潤等指標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新產品。生產資料類新產品自投產后統計3年,消費類新產品自投產后統計2年。
13、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
14、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利潤。
15、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期當年立項并開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仍繼續進行研制的科技項目數,包括報告期完成和報告期內研制工作已告失敗的科技項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制的科技項目。
16、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期進行的全部科技項目中,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的項目數。
17、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件數。
18、發明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件數。
19、發明專利授權數: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獲得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件數。
20、技術中心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在技術中心工作的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21、其中具有博士學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數:指在技術中心工作的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以及在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在站博士后。
22、與大學研究所合辦的開發機構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辦的技術開發機構(如聯合實驗室、研究中心、設計中心等)的數量。
23、設在海外的開發機構數:指企業在國外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等地區設立的技術工發機構的數量。
(二)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的概念及名詞解釋
1、科技活動:指在自然科學、農業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簡稱科學技術領域)中與科技知識的產生、發展、傳播和應用密切相關的有組織的活動。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動可分為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及相關的科技服務三類活動。工業企業只統計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及其成果應用兩類活動,就企業而言對應通常講的技術開發活動。
2、研究與試驗發展:指在科學技術領域,為增加知識總量、
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去創造新的應用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的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三類活動。在工業企業開展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中,較為普遍的和大量的活動屬于試驗發展活動。
3、基礎研究:指為了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揭示客觀事物的本質、運動規律,獲得新發現、新學說)而進行的實驗性或理論性研究,它不以任何專門或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為目的。其成果以科學論文和科學著作為主要形式。
4、應用研究:也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主要針對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標。應用研究是為了確定基礎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為達到預定的目標探索應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徑。其成果形式以科學論文、專著、原理性模型或發明專利為主。
5、試驗發展:指利用從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實際經驗所獲得的現有知識,為產生新的產品、材料和裝置,建立新的工藝、系統和服務,以及對已產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項作實質性的改進而進行的系統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專利、專有技術、新產品原型或樣機樣件等。
工業領域的試驗發展包括以下四類活動:
(1)為研制新產品或對已有產品進行實質性改進,所從事的技術調研、技術咨詢和資料準備,設計及改進設計,工裝模具準備,研制和檢測用儀器設備的購置、制造及安裝,購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輔助材料,樣機試驗和檢測,建立和運行試驗車間(中間試驗),論證鑒定等活動。
(2)為研制新工藝或對已有工藝進行實質性改進,所從事的技術調研、技術咨詢和資料準備,設計及改進設計,工裝模具準備,購置檢測用儀器設備、原材料、輔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試驗檢測,論證鑒定等活動。
(3)在工程設計、小批量試制、工業性試驗及試生產過程中對新產品原型和新工藝本身作進一步改進所從事的相關活動。
(4)對引進國外的技術或從國內購買的技術做實質性改進及再創新所開展的相關活動,但不包括對這些技術的直接應用或仿制活動。
6、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指為使試驗發展階段產生的新產品、材料和裝置,建立的新工藝、系統和服務以及作實質性改進后的上述各項能夠投入生產或實際應用,解決所存在的技術問題而進行的系統性的工作。這類活動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產和實際操作的帶有技術和工藝參數的圖紙、技術標準和操作規
范。
工業領域的工程與工裝模具設計、小批量試制和工業性試驗一般屬于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活動。工程與工裝模具設計指新產品原型能夠投入批量生產而從事的工藝流程、設備及工藝裝備、操作及質量檢測規程等的設計活動。小批量試制和工業性試驗內容包括: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試驗,新技術方法從設計的控制參數發展到不同條件下的驗證試驗,批量生產的質量穩定性與優化參數再現性試驗,新技術的可靠性試驗,生產檢測、維護、安全等技術操作規范化試驗,新舊生產系統結合部技術協調試驗(含原材料、能源介質、輔助工具等系統的適應性試驗)。
(三)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及經費支出的計算方法
1、建立科技項目(課題,下同)統計臺帳,登記當年立項并開展研究工作的、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的、當年完成和年內研究工作已告失敗的科技項目,也包括未正式列入年度計劃但已實施的科技攻關任務,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的科技項目。
2、登記科技項目組人員的姓名、職稱、學歷、參與項目活動的實際工作時間。參與多個科技項目的人員,其從事科技活動的實際工作時間可分別在所參與的各個項目中登記,但人員屬性只在為主的一個項目中登記,以免重復計算人數。
3、登記未編入科技項目組的科研管理人員和直接為科技項目服務的人員的姓名、職稱、學歷、從事科技項目管理和服務的實際工作時間及工資,登記為科技項目提供間接服務人員的實際
工作時間及工資。
4、登記項目經費的內部支出,按項目經費來源(即國家科技項目、地方科技項目、其他企業(單位)委托科技項目、自選科技項目、來自國外的科技項目、其它科技項目)和支出用途(即項目組人員的勞務費(含工資)、原材料費、非基建項目資金購
買和自制設備支出、其它支出)分類進行登記。
5、由填報單位科研管理人員、項目研究人員和統計人員對
登記項目的來源、活動類型、合作形式、學科類別、技術經濟目標等屬性進行鑒別和標識。
6、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由參加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人員和同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兩部分相加計算。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人員由參加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項目人員相加計算;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應分攤的管理和直接服務人員按同類項目人員占全部科技項目人員的比重乘本單位全部科技管理和服務人員計算。
7、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由企業全部科技項目中確定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的經費支出加總,再加上按上述三類項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項目經費支出比重分攤的科技管理和服務費用計算。
8、基礎研究支出由企業全部科技項目中確定為基礎研究項目的經費支出加總,再加上按這類項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項目經費支出比重分攤的科技管理和服務費用計算。
9、應用研究支出由企業全部科技項目中確定為應用研究項目的經費支出加總,再加上按這類項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項目經費支出比重分攤的科技管理和服務費用計算。
10、試驗發展支出由企業全部科技項目中確定為試驗發展項
目的經費支出加總,再加上按這類項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項目經費
支出比重分攤的科技管理和服務費用計算。
附件3: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原則
(一)全面客觀反映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展狀況,突出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投入力度、產出效果和技術中心運行機制的有效性。
(二)強化評價指標的導向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三)評價企業技術中心與評價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相結合。
(四)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
(五)根據全省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評價指標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標準。
二、評價指標及評價基本要求
評價指標名稱 |
指標數值
基本要求 |
科技活動人員占從業人員人數的比例 |
≥5% (2.5)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從業人員人數的比例 |
≥3% (2.5) |
技術中心的研究與發展人員數占從業人員人數的比例 |
≥1% (1) |
技術中心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數 |
≥1 (1.5) |
科技活動經費籌集額占企業產品銷售額的比例 |
≥3% (4.5)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產品銷售額的比例 |
≥3% (4.5)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產品銷售額的比例 |
≥1% (1.5) |
全部科技項目數 |
≥5 (1.5) |
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數 |
≥3 (1.5) |
與大學研究所合辦的開發機構數 |
≥1 (1.5) |
設在海外的開發機構數 |
≥1 (2)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 |
≥16% (6.5)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的比例 |
≥12% (6.5) |
專利申請數 |
≥1 (0.5) |
發明專利申請數 |
≥1 (1) |
發明專利授權數 |
≥1 (1.5) |
研究與試驗發展設備原值(萬元) |
≥500 (4) |
產學研合作的研發項目數 |
≥1 (1.5) |
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研發項目數 |
≥1 (1.5) |
技術中心人員國內外培訓費(萬元) |
≥10 (1) |
技術中心人員參加一個月以上培訓的人數 |
≥5 (1) |
技術中心人員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數 |
≥20 (1) |
技術中心人員年齡在40歲及以下的人數 |
≥10 (1) |
技術中心高中級技術職稱人數 |
≥2 (1) |
技術中心年人均收入為企業年人均收入的倍數 |
≥1.3 (1.5) |
技術中心年最高收入為技術中心人均收入的倍數 |
≥2 (1.5) |
聘請國外技術專家一個月以上的數量 |
≥1 (1.5) |
研發經費支出額(萬元) |
≥300 (1) |
新產品銷售收入(萬元) |
≥1500 (0.5) |
新產品銷售利潤(萬元) |
≥500 (0.5) |
技術中心研發人數 |
≥10 (1) |
三、行業系數
行業 |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
船舶 |
0.8 |
0.4 |
0.8 |
電子 |
0.6 |
0.4 |
0.4 |
航空 |
0.8 |
0.6 |
0.6 |
紡織 |
1.0 |
1.0 |
1.0 |
化工 |
1.2 |
1.0 |
0.8 |
機械 |
1.0 |
0.6 |
0.6 |
建材 |
1.0 |
0.8 |
0.6 |
輕工I |
0.6 |
0.4 |
0.4 |
輕工II |
1.0 |
1.0 |
1.0 |
石化 |
3.0 |
1.2 |
1.2 |
鐵道 |
1.2 |
0.6 |
0.4 |
冶金 |
1.2 |
1.4 |
1.4 |
醫藥 |
0.8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其他 |
3.0 |
3.0 |
3.0 |
有關說明:
1、由于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行業系數只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3、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指建筑、煤炭、石油、煙草、交通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兩項指標暫按滿分的60%計算。
4、輕工行業分為輕工I、輕工Ⅱ,家電、輕工機械為輕工I,其它為輕工Ⅱ。
四、指標體系的完善
成都市經濟委員會將根據各行業技術創新的實際狀況和政府的宏觀政策導向對評價指標、行業系數等進行必要的調整。
五、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特大型企業:不低于900萬元。
大型企業:不低于600萬元。
中型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依據:一、企業是科技投入的主體,為保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成功,對科技開發的投入已經成為企業成本中越來越重的部分,沒有基本的投入就無法啟動技術創新活動,更見不到效益,為了確保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核心作用,充分發揮其職能,必須確保企業有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科技開發活動。二、考慮到一般特大型企業年銷售均大于3億元,其技術開發經費支出應不低于900萬元。其它類型的企業以此類推。
2、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特大型企業:不低于80人。
大型企業:不低于50人。
中型企業:不低于30人。
依據:一、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需要各種資源,主要是人、財、物和信息等,但人是最重要的資源。為了發揮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核心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專職研發人員。二、特大型企業職工人數一般不少于2000人,專職研發人員應不少于80人,以此類推。
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特大型企業:不低于800萬元。
大型企業:不低于500萬元。
中型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依據:技術創新不僅需要人才經費的投入,也需要強有力的開發與中試設備的支撐,高水平、高質量的開發、試驗條件是高水平、高效益技術創新成果的基本保證。由此測算,加之考慮到我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現狀,故確定以上量化標準。
附件4: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提綱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評價需要提交年度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調整,年度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涉及企業秘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內部組織設置與調整、下屬企業組織設置、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投入制度及執行情況等)、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之間、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情況)、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年度重點創新項目的實施效果、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等創新情況。
四、技術創新、企業信息化建設情況。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