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專利權人自然享有和其他類型民事權利主體一樣的權利,即受到侵害時,可通過救濟獲得損害賠償。對于民事權利,尤其是專利權這種無形財產權、排他權,無救濟則無權利。因此,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需要準確清楚地知道各種救濟程序,以及各種救濟程序之間的區別。
一、什么是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當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而啟動的行政救濟程序,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一種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
當事人針對某個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當該行為(例如專利申請視為撤回的決定)存在合法性或適當性的問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會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糾正錯誤。
二、什么是復審程序
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專利局做出的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
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當然都希望獲得授權,但并非所有專利申請最后都能通過審批成為專利權,有一些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發現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會做出駁回決定。為了更充分有效的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專利制度為申請人提供了復審申訴的救濟途徑。
三、什么是無效宣告程序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無效宣告程序是專利公告授權后依當事人請求而啟動的一種糾錯機制,可以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錯誤的授權決定,從而維護專利權授權的公正性、合法性。
四、什么是行政訴訟
所說的行政訴訟程序是指當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啟動的司法救濟程序。
盡管國家知識產權局內部提供了一些爭議解決的機制,但若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等仍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五、各種救濟程序總結對比
1、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 2條、第5條、第9條、第 17條、第 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8條、第31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2012)》第 2條、第 4條、第5條、第 7條、第 9條、第10條、第11條、第 12條、第15-18條、第21-28條、第34條
2、復審:
《專利法》:第 41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0-64款
3、無效宣告:
《專利法》:第 45-46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72款
4、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25條、第44條、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67條、第69條、第70-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