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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華薦讀‖專利提前公開的利與弊
發布時間:2020-03-10           瀏覽量: 在進行發明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往往不清楚是否應該提前公開發明專利。如果希望弄清在發明專利申請的過程中是否應該提前公開發明專利,需要對專利以及整個的專利申請過程有一個清晰的了解。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可以看出,一件發明專利從提交申請到授權,中間需要經歷初步審查、公開和實質審查3個階段。所謂提前公開,是指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申請人可要求提前公開其專利申請,并應提交提前公開聲明。對于要求提前公開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即可進入公開程序,一般自申請日起6~10個月即可公布。

提前公開的弊:

提前公開申請文件的內容可能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例如,申請人申請一項發明專利后,可能出于某種原因撤回其專利申請。對撤回的專利申請,公開和未公開大不一樣。如申請內容尚未公開,則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后,該技術還可以作為一項技術秘密由其擁有,并且日后還可以重新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專利權;如果申請內容已經公開,則意味著該技術進入了公知技術領域,申請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內容獲得專利保護了。申請人往往希望這種公開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時間來最終決定是否公開其技術或為技術的公開做準備。

此外,當申請人為公司或企業時,遲一點公開其申請的發明專利對該公司或企業也是有好處的。企業在進行技術開發之前,往往需要通過專利檢索獲得相關技術的最新動態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然后,根據專利檢索獲得的相關信息制定相應的技術開發策略及其他相關策略。一個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越遲,該企業的競爭對手獲知該發明專利申請內容的時間也就越晚。

假設A公司在 2000年1月1日申請了技術C的發明專利,而B公司在2000年10月開始準備進行技術C的開發。B公司在開發技術C之前,需要通過專利檢索獲得技術C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技術C是否已經被公開。如果A公司在申請技術C的發明專利時要求提前公開,則在2000年10月時該申請的內容很可能已被公開,B公司發現技術C被公開后就可以采取措施進行規避。如果A公司在申請技術C的發明專利時未要求提前公開,則在2000年10月時該申請的內容尚未被公開,B公司發現技術C未被公開,則會制定技術C的開發策略,進行技術C的開發。2001年7月A公司的申請內容被公開,B公司此時雖然發現技術C被公開并可以采用補救措施進行規避,但還是打亂了其原來的部署,更重要的是大大增加了B公司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

可以看出,企業遲一點公開其申請的發明專利可能會擾亂其競爭對手的部署,并可能大大增加競爭對手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這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社會無疑對企業是有利的。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申請人提前公開其申請內容的不利之處,但是,提前公開申請內容在很多時候對申請人也是有利的。

提前公開的利:

根據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獲得所謂“臨時保護”。臨時保護只適用于公布后的發明專利申請,對于申請日至公布日期間的發明專利申請,沒有規定臨時保護。這是因為,在專利申請公布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第三人無法獲悉專利申請的內容而予以實施。在此期間,如果有第三人獲知并實施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創造,則該發明創造的來源雖然可能是所述第三人獨立研究開發的,但更大的可能是申請人自己公布的。

有時候企業申請的發明專利是即將投放市場的成型產品,在申請了相應的發明專利后,企業即可放心地將該產品投放市場;或者,企業在申請發明專利后,就可以通過廣告或展覽會對該發明專利進行廣泛地宣傳,進行詳細地介紹。當第三人通過購買的產品或宣傳資料獲知所述發明專利后,將有可能實施該發明專利。那么,申請人如果要求了提前公開,則可以盡早獲得臨時保護。

假設某企業在2000年1月1日申請了一項發明專利,并隨后在2月開始對該發明專利進行廣泛地宣傳。第三人獲知該發明專利后,假設在2001年的2月開始實施該發明專利。如果該企業請求提前公開該專利申請的內容,則該專利可能在2000年的10月就已經被公開了,臨時保護也從此時開始。該企業在2001年2月獲知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專利時,就可以要求所述第三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如果該企業沒有請求提前公開該專利申請的內容,則該專利在2001年的7月才會被公開,臨時保護將從此時開始。那么,即使該企業在2001年的2月獲知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專利,也不能要求所述第三人支付費用。可以看出,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其發明申請的內容可以盡早地獲得臨時保護期,從而可以盡早地保障申請人的利益。

此外,專利申請內容公開的時間會對他人的專利申請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假設一份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2000年1月1日,另一份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2001年3月1日,如果在先申請沒有請求提前公開,則在先申請只可能構成在后申請的抵觸申請,只可能用于評價在后申請的新穎性;如果在先申請請求了提前公開,則在先申請不僅可能用于評價在后申請的新穎性,還可能用于評價在后申請的創造性。

對于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這些企業往往都處在相同的技術領域,所從事的技術研發和生產的產品也很相近,相應地,這些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內容在很多時候也很相近。一個企業在申請發明專利的同時如果請求提前公開其發明申請的內容,可以使其發明申請的內容盡早地進入公知領域,更多時候很可能會對其競爭對手相近主題的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影響。可以看出,申請人通過公開其申請內容的時間,有時可能會影響其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這一點無疑對申請人是很有利的。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一般需要經歷比較長的時間,一些改進型的發明專利在獲得授權時可能該發明專利的技術優勢已經喪失,該專利的商業價值也將大打折扣。在商業競爭激烈的今天,盡早地獲得專利權可以幫助企業盡快地從專利中受益,使企業可以通過實施或許可實施專利盡快地搶占相關市場,或直接通過專利轉讓獲利。尤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技術更新的周期比較短,如果企業希望通過專利獲益,應該爭取盡早地獲得授權。為盡快獲得專利授權,申請人往往在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同時提交提前公開請求和實質審查請求,以加快專利審查的進度,爭取早日授權。

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間為從實際申請日起20年,但發明專利權的生效不是自實際申請日起算,而是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即專利權人只有在授權公告之日起才能行使其權利。

為延長行使專利權利的時間,申請人應該爭取盡早獲得專利授權,而為盡早獲得專利授權,提前公開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上述對專利申請中提前公開的弊與利進行了一些分析,那么,對于企業而言在申請專利時是否應該請求提前公開呢?個人認為,企業的技術產品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成熟的技術產品,另一類是處于開發階段的技術產品。對于成熟的技術產品,企業往往急于投放市場并從中獲利,因此,對于這類技術產品應該在申請專利的同時請求提前公開并提交實質審查請求。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第一,可以盡早獲得臨時保護,盡早地保護企業的利益;第二,可以盡早獲得授權,使企業盡早地利用專利搶占市場;第三,可以延長行使專利權利的時間。對于尚處在開發階段的技術產品,由于此時的技術產品還不穩定,可能存在許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而且這類技術產品代表了一個企業的技術發展方向,因此,這類技術產品在申請專利時可以不用請求提前公開。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第一,申請人在專利申請內容公開前可以隨時撤回其申請,該申請仍然可以作為一項技術秘密由申請人擁有;第二,可以避免過早地暴露企業的技術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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